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3號聲請人 黃江月 關係人 黃柏諺 上列聲請人因黃柏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黃柏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戶籍地址:彰化縣○○鄉○○村○○路○○○○號)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十七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黃柏諺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關係人即失蹤人黃柏諺(男,民國〈下同〉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母,失蹤人黃柏諺於73年1月17日離家出走,至今仍行方不明、音訊全無,迄今已逾32年。前並經聲請鈞院准以105年度亡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准對關係人即失蹤人黃柏諺為宣告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件為證;本院復依職權查詢失蹤人黃柏諺之勞保資料、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入出境資料等,均無法得知失蹤人黃柏諺目前行蹤,有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7月21日健保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附卷可稽。綜上事證,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失蹤人黃柏諺自73年1月17日失蹤,計至80年1月17日屆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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