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21號原告 鍾陳棟
鍾廷波 鍾廷保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嘉才 被告 范姜桂英
范姜群芳姜怡萍姜雅萍姜智城 陳昌橋 陳馨彬 陳馨煒 陳俶嬌 陳俶貞 陳儀芬 彭武茂 彭俊豪姜智基 黃雲池 范姜昭蒂范姜郁婷范 姜紹琦 李日娥 范姜銘舜姜偲瑜 劉范 姜瑞香姜瑞菊姜瑞金 范朝堂 范俊德 曾瑞昌 曾靖云 曾靖惟 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劉祐甄 被告 曾麗君
范俊恭 范俊宏 范秀慧林阿月 范惠玲姜卓珍妹姜宗宏姜惠雯姜于雯姜曉雯陳玉英 葉斯麟 葉智柔 葉晶英 葉金緣 陳馨標 陳馨平陳初枝 陳碧琴 陳素琴姜朝昌姜桂蘭姜春蘭 范姜瑞雲范 姜瑞珠姜瑞琴姜新昭姜新淡姜新洲 王許良妹 許學桔温 范鳳妹 陳快妹 范姜群鏜范 姜群力 徐瑞霞姜棟群姜智群姜奇秀姜文富 曾傳盛 曾傳國 曾傳播 曾傳煙 曾傳星 陳曾秀鳳曾秀菊 曾秀美 曾秀榮 余范 姜春香 梁范 姜菊香 兼承受訴訟人范 姜進益
范姜群義范 姜華蓉 羅范 姜芳蓉姜碧蓉 被告范 姜廷喜
李范 姜美蓉姜秀蓮姜群裕姜群勝姜靖妹姜素玉 范姜 彭賽金姜群兆姜群暐姜素琴姜素貞姜素杏姜素美 范姜 彭玉雅 范姜群一姜素鳳 劉邦俊 劉邦龍 劉邦傑 劉玉媛劉玉昭姜美月 黃秋華 黃建輝姜勝雄姜春美姜惠美姜美燕 張世葵姜仁俊姜仁昭姜志弘 鍾廷杰 追加被告 黃則輔 ( 黃建成 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范姜群正范姜文安 之繼承人)
范姜群仁 (范姜文安之繼承人) 范姜慧玲 (范姜文安之繼承人) 呂菊蘭 ( 范姜群生 之繼承人) 范姜士權 (范姜群生之繼承人)范 姜守純 (范姜群生之繼承人) 劉品文 劉得民 兼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周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之共有人欄,關於被告「 范姜延喜 」之記載,應更正為「 范姜廷喜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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