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72號原告 連士興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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