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旺嶙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旺嶙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旺嶙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更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高玉舜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附表┌─────────┬────────┬────────┐│編號│01│0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5日│99年8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99年度毒偵│││偵字第149號│字第6848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上訴字││││第243號│第18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29日│100年8月3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43│100年度上訴字││││號(協商判決)│第1887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29日│10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