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423號債權人 李建華 債務人 江旺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肆仟元,及自附表所載提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詎屆期經提示付款,竟遭退票而未獲兌現,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4423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99年7月12日│14,000元│100年7月11日│DQ0000000│├─┼───────────┼───────────┼───────────┼───────────┤│2│99年8月5日│100,000元│100年7月11日│DQ0000000│├─┼───────────┼───────────┼───────────┼───────────┤│3│99年8月7日│100,000元│100年7月11日│DQ0000000│├─┼───────────┼───────────┼───────────┼───────────┤│4│99年8月15日│400,000元│100年7月11日│DQ0000000│├─┼───────────┼───────────┼───────────┼───────────┤│5│99年11月15日│180,000元│100年7月11日│DQ00000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