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8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8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王卿安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綉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