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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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369號聲請人 羅正軒達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羅正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達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達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達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開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指定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達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達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9年12月4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聲請人簽立之100年5月18日同意書,以及達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明細表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司司字第487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貞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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