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401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林良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壹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良璋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20,197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674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484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