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88號聲請人 邱神錫 聲請人因遺失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