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40號原告和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萬省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被告 陳金傳
陳明輝 陳鴻仁 陳德根 陳勝賢 陳文山 陳紀芽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
陳仁豪 律師 郭凌豪 律師被告 陳明華
陳國偉 陳國聖 陳光弘 陳世玉 陳勝芳 陳秀媛 陳惠媛 陳文志 陳文德 黃演宏 黃國維 謝富任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柒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計算式:81,900元(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42.47+4.12+13.63)平方公尺×835/1540(原告應有部分)=24,877,58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零玖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