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債務人 許皓閔 即 許寧寧 代理人 邱瑞元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9人,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元,管理人報酬2萬5,000元,保全及變價清算財團所生費用2萬4,960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5萬5,080元(計算式:[9×34×20]+24,960+25,000-0000=5,5080),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丁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