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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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15號原告理想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慧珍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明星 (即康福養護中心負責人)、被告 蔡玉瑋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參照),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原告聲明第二項,性質上亦屬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亦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叁佰叁拾萬元(1,650,000元+1,650,000元=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