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18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6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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