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6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6331號
上 訴 人 甲○○
           成路49巷12弄2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北
簡字第6331號給付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仟肆
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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