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8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8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8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18號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9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361條第1項、第2項、第350條及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因係獨子,在戒治完畢後,因雙親同時臥病在床,因得挑起家中重擔,在壓力無從宣洩管道之下,故再度沈淪於毒海之中。而被告家中境況每況愈下,故心中想逃脫毒海,乃尋求替代療法,至今仍意志堅定,每日前往成大醫院以服用美沙酮替代療法進行治療。雖知囹圄之災仍不可免,被告仍期盼在情理法之中,能予輕判,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等語。
三、原審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並聽取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據以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有詐欺犯行,係依憑被告於警詢及原審準備程序時之自白,並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調查甲○○涉嫌毒品案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長榮大學確認報告各1紙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因認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之心證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尚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不當或違法情事。
四、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復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刑之量定,復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容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01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判決已詳細記載其審酌科刑之一切情狀之理由,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刑度亦屬妥適,核無不當或違法之情形。被告上訴理由徒以原審量刑失之過重為由,而未具體指摘或表明原判決有何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難謂已具體提出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賴純慧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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