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5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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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55號原告 陳清泉 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劉月萍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致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下同)40萬元者,其辯論及裁判改依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並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追加之新訴或反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40萬元,而以原訴與之合併辯論及裁判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0條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民國101年2月21日保給殘字第00000000000號處分,起訴時原並請求被告應再作成核付原告263,400元之勞保失能給付處分,嗣於本院102年6月3日開庭時,擴張並請求被告應再作成核付原告409,640元之勞保失能給付處分,致訴訟標的金額逾40萬元,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其辯論及裁判改依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本件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本件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