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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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54號原告 王燕珠 被告 吳正守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0年度訴字第4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正守所涉傷害案件,已於民國101年8月8日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5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李宜娟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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