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311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上原告與被告 瀟雲凱 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
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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