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76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