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被告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龍巖建設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
桃園縣蘆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 律師
李振林 律師 董子祺 律師右被告因民國94年度訴緝字第2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賴邦元法官張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