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5號上訴人即被告 侯文棋
侯衛宗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福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56,090元(其中系爭土地價額849,490元、系爭房屋價額6,6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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