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7號上訴人矽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錦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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