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4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純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純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許純荻 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40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又受刑人於112年3月16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384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君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