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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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678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曹訓察 債務人 康郁麗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捌萬參仟柒佰陸拾
陸元 ,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⑵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柒萬玖仟壹佰肆拾
柒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零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參佰零玖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玖拾萬柒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柒萬玖仟壹佰肆拾
柒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零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參佰零玖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玖拾萬柒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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