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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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08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相對人世合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丁○○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及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4,004元;及應連帶負擔及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04,092元,並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62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十七分之二十六,餘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108,096元合計108,096元備註: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十七分之二十六計新台幣104,092元,,餘由相對人負擔為新台幣4,004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