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641號
聲請人 卓聖裕
相對人 王伯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經查,相對人之住所地在苗栗縣○○鄉○○○00○0號,有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月22日提出之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查調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頁至第65頁),且依聲請人提出之對話紀錄,亦無從認定兩造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