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罕如玉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罕如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7年1月26日下午4時許,在桃園縣○○鄉○○路○○○號海世界檳榔攤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4時20分許為警在上開處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該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36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嗣經97年8月2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650號為不起訴處分,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3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嗣於97年8月22日釋放出所,由聲請人以97年毒偵字第65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至前述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及鑑定通知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共毛重1公克,因鑑驗│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安非他命4小包│使用0.01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罄,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2月18日CH/2│││││008/11065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