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廖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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