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0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集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正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民國112年3月7日聲請狀所附證物一病歷紀錄之林正華身份證字號為「Z000000000」之證明文件。(因本院以戶役政系統查詢「Z000000000」之出生日期與病歷紀錄記載之出生日期不符,病歷紀錄亦未有身分證字號,本院無從認定是否為同一人,故有釋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