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36號
原   告  陳清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順製網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0,12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預告工
資40,000元部分,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000元之2分
之1即500元,是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380元(計算式:1,880
元-500元=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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