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788號原告台灣觀光巴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19,65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26,9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5,93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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