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006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非訟代理人 汪順生 債務人 李士申 即 李秋萬 之繼.
一、債務人李士申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李秋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叁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叁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至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止,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第二項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李秋萬係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死亡,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本件繼承人既未拋棄繼承,則僅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故債權人超過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