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六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戊○○
乙○○相對人甲○○
丙○○己○○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九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九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編號86A02978E,及第十一次至第十五次付息票)壹張,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四六○四號裁定,為聲請假扣押,曾以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三八八三號提存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五張,共計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在案,嗣因公債債息到期到期,聲請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六四號裁定變換提存物,並以九十年存字第四○九九號提存五百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編號86A02978E,及第十一次至第十五次付息票)一張,茲因擬將前開實體公債變更為無實體公債,為此聲請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本院調閱上開提存卷,認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洪碧雀~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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