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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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康清敬律師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法官曾鴻文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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