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1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簡字第1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審簡字第127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文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67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0年度審易字第1525號),本院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丁文啟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並補充如下:被告丁文啟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本院民國100年10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參照)。
二、核被告丁文啟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告訴人所受損害,暨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尚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