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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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2號

清算人 林原禾

上列清算人聲報亞洲智慧動力投資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4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清算人「 林源禾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原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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