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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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2號
清算人 林原禾
上列清算人聲報亞洲智慧動力投資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4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清算人「 林源禾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原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