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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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請人 陳秋蘭
上列聲請人陳秋蘭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陳秋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記名支票,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故請釋明臺端為本件票號3753696支票權利人之依據為何?(如:為持有上揭支票受款獨資商號之負責人…)
二、提出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