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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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請人 陳秋蘭

上列聲請人陳秋蘭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陳秋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記名支票,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故請釋明臺端為本件票號3753696支票權利人之依據為何?(如:為持有上揭支票受款獨資商號之負責人…)

二、提出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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