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庚○○
3樓被告卯○○
甲○○(已歿)子○○
樓巳○○乙○○辰○○丑○○
1號4己○○丙○○癸○○辛○○壬○○丁○○戊○○寅○○午○○
號酉○○(已歿)未○○申○○
0(E
ci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6,4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詹玉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