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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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國字第4號上訴人 王松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18日110年度上國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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