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 蘇曜田 被告 施寶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752元【計算式:362(原告主張被告占有,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面積)×596(坐落臺南市○○區○○○段286之7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215,75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