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漢欽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9年度聲減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漢欽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漢欽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犯賭博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八○九號(偵查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二二、一○一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業經撤銷),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