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簡字第6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 梁嘉宏 財產限度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捌
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於繼承梁嘉宏財產限度內
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梁嘉宏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一月
八日向原告申貸借款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使用,約定
期限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
日止,共八十四期,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利息
,被告應每月繳付本息,如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有一期未履行,則喪失期
限利益,被告等應一併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訴外
人梁嘉宏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即
被告已聲明限定繼承,至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止,合計
尚欠二十七萬三千八百七十六元未付。爰依消費借貸契約
及限定繼承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陳稱:伊
不清楚借款的經過,因為訴外人梁嘉宏已死亡,且已提出
限定繼承之聲請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及本院九十五年度繼字
第一一七八號函(均影本)各一份為證,而被告對此並無
異議,僅辯稱已提出限定繼承之聲請,對於被繼承人與原
告間之債務糾紛並不清楚等語,惟限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
人之債務,仍須於繼承財產限度內為給付,被告復不能舉
反證推翻原告提出之債權證據,原告前開主張,自可採信
為真。
(二)從而,原告依據限定繼承及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二十七萬三千八百七十六元,及自九十五年七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核屬
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陳文新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