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小字第21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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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小字第216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19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壹拾元,及自
民國8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65%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0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及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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