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552號債權人 毛正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祥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同條第2項: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