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92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炳彰 律師即 蘇明安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蘇明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拾壹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肆拾柒萬肆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零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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