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2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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