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甲○○被告辛○○被告丁○○○被告壬○○○被告戊○○被告乙○○被告己○○被告丙○○被告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蓋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就該法律關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雖就共有物全部為分割,然原告僅受其分得應有部分之利益,自應以其請求分得部分之客觀價額,為訴訟標的之價額。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土地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土地之99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700元,面積3,989.11平方公尺,原告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4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89,927元(計算式:公告現值3,700元×面積3,989.11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4=3,689,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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