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勞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上訴人黃○○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第25法庭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張明輝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