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美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英群被告陳英群選任辯護人 莊正 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騏璋 律師被告 謝國雄 被告 戴玉星 選任辯護人 游國棟 律師被告 張繼智 選任辯護人 吳佳蓉 律師被告 江嘉鴻 選任辯護人 楊智全 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美灣股份有限公司、陳英群、謝國雄、戴玉星、張繼智、江嘉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解怡蕙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