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3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偉誠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前繳1,000元後,
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